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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部门清理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3-08-09 10:14:22 编辑: 浏览次数: 打印此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民用航空局
令第23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铁道部部长 盛光祖
水利部部长 陈 雷
广电总局局长 蔡赴朝
民航局局长 李家祥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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